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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大陆水上客货运输中方控股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0-18 17:17:59    文字:【】【】【

依据中共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佈"关於落实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显示,外商投资大陆水上客货运输仍是由"中方控股"。

前述有关航运业的规范系订在G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代码G55(水上运输),其中G551(旅客运输)、G552(货物运输)均限制投资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投资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须中方控股。
至於G553(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分為
1.投资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柜站和堆场业务限合资合作。
2.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3.限制投资外轮理货(限於合资、合作)

据称,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从扩大开放水平、创新航运政策、拓展中心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基础建设五个方面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探索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模式,形成可复製、可推广的经验,更好地发挥创新驱动、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开放水平方面,允许外商在自贸区以超过49%的投资比例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允许船舶登记主体的外商出资比例突破50%的限制;允许外商在自贸区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充分利用自贸区在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开放政策和创新做法,著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交易、咨询、海事仲裁、港口物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探索建立航运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有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十八个行业门类。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為备案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臺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大陆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於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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