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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外来车辆进港通行证备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2-04 10:00:47    文字:【】【】【

 
 

 

2010年度外来业务单位车辆出入港区资质备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上港集团《关于建立和完善港口设施安保工作常态化运作的要求》等上级文件精神,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管理,确保港区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保障来港业务单位正常业务需求,自即日起至2010210,本港安全监督部将受理2010年度外来业务单位(含船公司、船代理、船供物料单位、船舶服务、船舶修理、驻港单位、本港承包项目单位等。下同)车辆出入港区资质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备案范围
1.1已在2009年度本港备案过的外来业务单位。
1.2 原未备案过的船公司、船代理因业务需要可申请新增备案。
1.3 驻港船公司、船代理工作人员港区《出入证》申领备案。
2. 备案申请
2.1 已在本港备案过的外来业务单位申请延续备案,应填写《2010年外来业务单位车辆(人员)港区备案申请表》(附表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2.2 未备案过的船公司、船代理因业务需要申请新增备案,应填写《2010年外来业务单位车辆(人员)港区备案申请表》(附表二),提出备案申请。
3. 车辆备案所需资料
3.1 与原备案信息有变更的,应提供与变更信息相符的证照复印件。
3.2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颁发的《限制区域车辆通行证》(2010版)复印件。
3.3 新增备案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3.3.1《安全生产、安保、防火安全协议》一式二份。
3.3.2行政机关颁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2.3交管部门颁发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2.4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颁发的《限制区域车辆通行证》(2010版)复印件。
3.2.5 2009年已经在本港备案过的单位,在办理2010年度报备手续时请带好本港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和IC卡。
4. 人员备案所需资料
4.1 驻港工作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2本港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和IC卡以及本港颁发的《人员出入证》原件。
4.3 本港颁发的《人员出入证》原件。
4.4 本港不办理外来人员《港区出入证》。外来人员在门卫办理进港登记时,凭有效证件换取《临时出入证》。
5. 费用收取
5.1 收取备案手续费(含工本费)50元,本港承包项目单位免收。新增备案单位符合办理限制区域IC卡条件的,另按每卡收取30元卡片制作工本费。由本港财务会计部出具备案手续费和IC卡制作工本费收据。原已持有IC卡的不再收取制卡费。
6. 其他事项
6.1 本次备案有效期一年,至20101231止。
6.2 本次延续备案仍使用原本港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及IC卡。
为简便备案手续,节省成本,采用在原证上加贴防伪标签。2010210截止日后不再受理报备手续,原证不再使用。
6.3通行证件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酌情收取受理费、工本费。
7. 备案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安全监督部
办理地点:南楼238
受理时间:9001530时(节假日不办理)
联系电话:38033694   传真:38259125
联系人:毛先生 13816153938
附:外来业务单位车辆进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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