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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2-04 09:53:41    文字:【】【】【
摘要:1. 关税管理制度 阿根廷进口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与特别关税,特别关税主要适用于南共市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目前与中国贸易按普通关税征收。其计征办法为在各类商品进口税率的基础上,另加21%的增值税,9%的附加增值税(均以CIF价为基础计算货值,进关时预先交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的增值税款中扣回货物进关时已预交的税款)。

1. 关税管理制度
    阿根廷进口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与特别关税,特别关税主要适用于南共市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目前与中国贸易按普通关税征收。其计征办法为在各类商品进口税率的基础上,另加21%的增值税,9%的附加增值税(均以CIF价为基础计算货值,进关时预先交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的增值税款中扣回货物进关时已预交的税款)。
    阿根廷对贸易伙伴至少给予最惠国待遇。作为南锥体共同市场(MERCOSUR,又称南方共同市场)的成员国,阿根廷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实行共同对外关税(CET)。阿根廷联邦税收管理局下设的海关总署负责执行海关措施。联邦规划、公共投资和服务部在关税结构的改进方面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根据南锥体共同市场委员会第CNC38/05号决议,2008年12月31日前,南锥体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个税号(8位)项下的产品不受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20%。2009年1月1日前,阿根廷对产自非南锥体成员国的资本货物实行零税率。根据第CNC39/05号决议,自2009年1月1日起,阿根廷将对信息和通讯相关产品实施修订后的共同对外关税。
    根据阿根廷2008年实行的“小麦额外计划”和“玉米额外计划”,如果小麦年产量超额1000万吨,大型和中等规模农场主只需缴纳10%和8%的小麦出口关税,而小规模农场主可享受零关税的优惠。
    阿根廷在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上计征关税。阿根廷不征收季节性、临时性和可变性进口关税。

2.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2008年,阿根廷开展将其关税减让表向协调制度(HS)1996转换的工作。2008年4月8日,阿根廷向WTO提出关于暂不适用GATT 1994第2条的豁免延期申请,根据WTO总理事会2008年7月31日做出的决定,至2009年4月30日之前,阿根廷暂不适用GATT 1994第2条规定,以使其能够实施所建议的关于协调制度税则的修改,总理事会同时还决定阿根廷应在必要时立即与利益相关方开展GATT 1994第28条第1-3款的谈判和磋商,并不迟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磋商和谈判,且在上述根据GATT 1994第28条第3款所采取的谈判和磋商结果生效之前,其他成员可以在其认为阿根廷未给予足够补偿水平的范围内,暂停其与阿根廷的最初谈判减让。
    2007年,阿根廷简单平均关税税率约为10.4%,农产品约为9.9%,非农产品约为10.5%。阿根廷对大部分产品征收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在0-22%之间,对4.4%税号的产品征收35%的税率,主要是地毯、机织物、编织或钩编织物、服装、纺织品、鞋类产品和部分汽车。
    2008年,阿根廷将小麦和玉米出口关税调低5个百分点,分别降至23%和20%。
    此外,阿根廷还将面粉的出口关税由原来的10%上调至18%。
    (参考文献:《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阿根廷》)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原文链接: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125/2009/0623/76445/content_76445.j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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